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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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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活动,促进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院校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更好服务于人民健康需求,根据职业发展需要,在巩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的基础上,接受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项行业终身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及学分记录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学分制管理,对年度考核合格人员授予电子学分证书。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作为年终考评、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和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委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的监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学分分类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第六条Ⅰ类学分项目:(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包括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批准并公布,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需要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三)内蒙古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专业必修课,是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研修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主要包括:(1)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授权或委托开展的培训项目(如疫情、突发事件处理等)。(3)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专业医学学科或相关医学学科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4)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临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4.内蒙古自治区医学会各专科分会学术活动。第七条Ⅱ类学分项目:(一)盟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二)国际、全国、省、盟市和医学院校开展的医学专业学术会议。(三)在医学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国家、自治区正式出版的医学学术著作,医学译文,医学专题调研和卫生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四)单位组织的多学科会诊、学术讲座、临床病例讨论、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医疗卫生科研项目。第三章学分计算方法第八条I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及自治区专业必修课,经考核合格者,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按照公布件要求,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学分。(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培训人员每天获取学分不超过2学分。第九条Ⅱ类学分计算方法(一)参加Ⅱ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每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1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二)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或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刊物名称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通讯作者),SCI收录刊物1098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CN)号的国家级刊物654省级刊物543(三)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课题类别课题组成员排序及得分12345国家级课题109876省、部级课题87654市、厅级课题65432单位课题32111(四)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五)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六)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七)单位组织的多学科会诊、学术讲座、临床病例讨论、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5学分。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一)担任盟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负责人,获奖当年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二)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在培训基地各项培训考核达标者;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培训专项项目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三)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国)进修培训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四)本年度参加高等医学学历教育6个月以上者。(五)到老少边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或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带教6个月以上者。(六)经单位批准,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以上者。(七)经单位批准休病假,假期满6个月者。(八)女性职工休产假者。上述八项情况如为跨年度完成,按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不足6个月者,完成专业必修课后,每满1个月授予3学分。第四章学分标准第十一条除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专业技术人员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应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一)三级医院及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I类学分5-15分(含专业必修课5分,三级甲等医院每年获取国家级项目学分不少于2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二)二级及以下医院和盟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区分I、Ⅱ类学分。第十二条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0学分(含专业必修课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第五章学分登记与管理第十六条项目主办单位负责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学分。第十七条各地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分数核实、登记。第十八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不得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学员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申请的学分按照项目分级管理原则由本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通过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审核后生效。第十九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两周,需将项目培训通知(含培训日程)、专家资质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上报备案,备案后由平台对外公布方可在自治区内开展,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上传项目反馈信息。第二十条,在自治区举办异地申报的国家级、区外省(市、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单位应在印发项目举办通知之前填写《异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加盖公章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方可在自治区内开展。第二十一条参加区外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上传会议、培训班通知(邀请函)、差旅费凭证复印件和学分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授予学分分值大于自治区学分标准规定分值的项目,按照自治区学分标准实施。第二十二条外省(市、区)人员来内蒙古自治区参加自治区级项目获得学分,项目举办单位需将外省(市、区)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至外省(市、区)学员学分模块,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外省(市、区)学员登录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外省学员学分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学分证书。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全部实行二维码或人脸识别考勤登记。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举办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项目主办单位在现场进行二维码或人脸识别考勤计分。因故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考勤记录学分的学员,由管理人员在项目举办当天通过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手工录入,但手工录学员不得超过参加总人数的10%,且需备注未能及时扫描二维码或人脸识别参加考勤的原因。第二十四条,本年度获取学分的时限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地、各单位应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将学员所获Ⅱ类学分审核、登记完毕。第二十五条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全区通报、1-3年停办申请项目资格并责令改正。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的条件之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内卫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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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09:16:12 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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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saa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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